电科院: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1  电科院(300215)公司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2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紧急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更换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02)。

时任董事长作为原告对于上述董事会程序合法性存有异议,认为此次董事会会议:1)在临时会议提议程序违法(原告作为董事长并未收到任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2)召集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存在违法(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3)通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在会议召开前2个小时且未履行豁免通知义务的程序),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告未按规定给予原告10日期限决定是否召集会议,且在半数以上董事进行书面推举前即确定由宋静波召集和主持会议,存在一定瑕疵……、决议中载明投票结果存在瑕疵……”等事实后,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告编号:2023-017)。而后原告认为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该次董事会应予以重新召开,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终6916号。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董事会会议召集、表决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并不足以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可能造成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终6916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