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2、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10亿元,实际签署担保合同为38,250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审议批准的累计对外有效担保额度为10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0,556.96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风险。
3、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公司当期和累计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 许良虎 万洪亮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