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1-29  东方电热(300217)公司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85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或“保证人”)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5.5亿元;同意公司在2023年度为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6)。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1、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镇江分行”或“乙方”)签署合同编号为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在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

2、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镇江东方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在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度为1,500万元。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东方瑞吉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4 本条2.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2.5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

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还对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不放弃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强制执行公证,其他约定事项,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及其他等作了规定。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二)为镇江东方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5月31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4 本条2.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2.5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还对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不放弃权利,义务的连续性,强制执行公证,其他约定事项,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及其他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中信银行镇江分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为东方瑞吉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7亿元(含本次担保);为镇江东方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55亿元(含本次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亿元,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度为5.75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13,706.45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年度)32.94亿元的4.16%;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2023信镇银最保字第0005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