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08  东方电热(300217)公司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或“乙方”)于2026 年4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华智”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亿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2026年5月15日,公司 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2026年6月5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镇江分行”、 “甲方”或“债权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江苏华智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 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 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 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 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6月5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下称“债权确 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 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 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 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 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二、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 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三、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 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 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 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 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第二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大写) 100,000,000.00(小写)元。

二、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 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 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 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 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 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 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 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 日起三年。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 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为江苏华智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在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5亿元,已 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度为3.91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9,450.48万元,占归属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5年度)42.18亿元的2.24%;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 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 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