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斌)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吕斌)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度工作中,忠实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审慎、公正的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吕斌,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硕士生导师。曾任安徽省界首市第二中学教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调研室副主任、原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退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002136)、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3年,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2023年,公司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年度述职。
3、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4、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 名 | 任职状态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实际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通讯方式)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吕斌 | 在任 | 5 | 5 | 0 | 0 | 否 | 1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3年,公司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重点对内部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定期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生效执行,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至报告期末,公司未有需要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因此,2023年本人任期内,未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3年3月28日,本人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就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2023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就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深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内控管理水平。
2023年,本人积极与公司证券和财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充分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2023年12月29日,本人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的审前沟通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业务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四、现场工作及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查阅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和监督,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3年,本人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在会议期间和现场考察期间,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详细汇报了市场、技术、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经营管理情况,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2023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2023年度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系列监管规定,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本人就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2023年,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公司未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发生。
(五)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2023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长期理性的价值投资,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七、其他事项说明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八、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忠实、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吕斌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