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的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7588.38万元及其违约金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会依据判决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2021年8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8月12日进行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9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三)业绩承诺方上诉情况
2022年11月,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本次终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4422号] 《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70,190.82 元,由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买卖合同纠纷(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 | 244.53 | 否 | 审理中 | 待开庭 | 待开庭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会依据判决执行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