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6日(星期三)下午2:30
4、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李俊东主持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5,403,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42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4,073,281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3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330,5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330,4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鸿利智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28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1%;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54%;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92%;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54%。
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28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1%;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54%;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92%;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54%。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贞、覃彦。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