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暨签署《确认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鸿利智汇(30021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23-03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暨签署《确认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更名为“江苏迪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及其主要股东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及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公司以4,500万元认缴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因迪纳科技股东、业绩承诺方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等未完成《增资扩股协议》项下业绩承诺,且经各方多次协商后对方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保障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就迪纳科技合同纠纷事宜于2021年8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8月12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9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部分起诉金额/诉讼请求。

(三)业绩承诺方上诉情况

2022年11月,刘南杰、刘启武、李永侠、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理。

(四)终审判决结果

2023年5月, 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民终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签署《协议书》的情况

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议案》,2023年7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加快债权的收回,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亿科达签署了《协议书》。2023年7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从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扣的52,482,606.24元执行款划入公司账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主要索引如下:

公告名称公告日期公告编码
关于参股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8%股权的公告2015年7月8日2015-03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年10月8日2021-052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2021年11月22日2021-073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年9月2日2022-040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2年11月22日2022-049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年2月21日2023-005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年5月26日2023-027
关于诉讼进展暨与业绩承诺方签署<协议书>的公告2023年7月11日2023-031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年7月11日2023-034

二、诉讼进展暨签署《确认书》的情况

近日,公司再次收到广州中院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人民币4,777,179.26元,合计共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合计为人民币57,259,785.50元。

鉴于公司实际收到广州中院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与《协议书》约定的金额有所变化,2023年8月2日,公司与被执行人签署了《确认书》,对被执行人分期清偿金额进行了调整。《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1、刘南杰

2、李永侠

3、刘启武

4、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公司”)

(一)执行款支付情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广州中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下列执行款:

广州中院已于2023年7月11日将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人民币52,482,606.24元(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捌万贰仟陆佰零陆元贰角肆分)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鸿利公司银行账户。

广州中院已于2023年7月26日将扣划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人民币4,777,179.26元(人民币肆佰柒拾柒万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贰角陆分)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鸿利公司银行账户。

综上,广州中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上述执行款合计为人民币57,259,785.50元(人民币伍仟柒佰贰拾伍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伍角)。

(二)被执行人分期清偿金额调整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支付总额为91,986,068.25元(人民币玖仟壹佰玖拾捌万陆仟零陆拾捌元贰角伍分),扣除上述已经支付的执行款人民币57,259,785.50元(人民币伍仟柒佰贰拾伍万玖仟柒佰捌拾伍元伍角),剩余未支付金额为34,726,282.75元(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贰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元柒角伍分),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后续分期清偿的金额调整如下:

1、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45,258.75元(人民币陆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捌元柒角伍分);

2、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45,256元(人民币陆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陆元);

3、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45,256元(人民币陆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陆元);

4、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45,256元(人民币陆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陆元);

5、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剩余人民币6,945,256元(人民币陆佰玖拾肆万伍仟贰佰伍拾陆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合同纠纷(子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51.00审理/执行待判决/执行待判决/执行
其他纠纷(子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汇总)100.00待开庭待开庭待开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后续公司如能按协议约定的收回相关债权款项,将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