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25  鸿利智汇(300219)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可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证券投资部:参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业务审核,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

2、财务中心:具体经办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事项,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3、法务部:负责审核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合同、协议、委托书等系列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协议等文件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证券投资部、法务部等部门会签后,逐级审批。

3、财务中心结合各银行报价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当前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4、财务中心复核交易银行根据交易方案填写的交易申请书,复核无误后,根据交易授权权限,经部门三级复核后,向最终交易决策者申请批准,成功后向银行发送指令成交。

5、财务中心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收到交易证实书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并于每月月底与交易银行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6、财务中心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进即将到期的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管理制度》进行资金支出逐级审批,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台账一致,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7、财务中心应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过程中:(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4)做好集团资金需求预算,结合公司资金需求和外币资金量,以保证经营需求为前提,做好日常资金结汇需求管

理,把资金分成三等份或多等份业务处理,以归避风险;(5)对于需求资金结汇:

按当天结汇汇率高于销售报价汇率时,以当天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中间价公告汇率逢高结汇;对于需求资金要同时做好止盈点和止损点,建议止盈点为月初账务汇率的5%,止损点为2.5%;(6)当月结汇汇率低于销售报价汇率时,如无法确认近期汇率市场走向的情况下,根据资金需求逢高结汇,并要提前规划好近两个月的资金需求;(7)如果银行方面有信息表明汇率短期内会上涨时,根据最近资金需求量做缺口资金结汇。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财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裁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长、总裁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