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1-14  鸿利智汇(300219)公司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显示”)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鸿利显示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合同期满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同意向鸿利显示提供最高额度为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南路7号

3、法定代表人:刘传标

4、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9年01月04日

6、营业期限:2019年01月04日至长期

7、经营范围: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LED显示屏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制造;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销售;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8、与公司存在的关系:公司持有鸿利显示100%的股权。经查询鸿利显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81,751.0487,019.68
负债总额96,323.26109,033.14
所有者权益-14,572.23-22,013.4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81,751.0487,019.68
项目2023年度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11,251.7912,051.63
营业利润-11,259.49-7,499.45
净利润-11,260.52-7,441.23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保证 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公司4,800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410.76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85%,以上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