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300219证券简称:鸿利智汇公告编号:
2026-047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同意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7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担保额度调剂不包含资产负债率超70%的公司。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两家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向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同意向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鸿利显示电子有限公司
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南路7号
3、成立日期:2019年1月4日
4、法定代表人:刘传标
5、注册资本:8,000万元
6、营业期限:2019年01月04日至无固定期限
7、经营范围: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LED显示屏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制造;无源器件、有源通信设备、干线放大器、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的销售;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8、与公司存在的关系:公司持有鸿利显示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查询鸿利显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3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89,953.95 | 88,844.32 |
| 负债总额 | 123,029.07 | 122,891.12 |
| 所有者权益 | -33,075.12 | -34,046.8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89,953.95 | 88,844.32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6年1-3月 |
| 营业收入 | 30,275.00 | 8,777.28 |
| 营业利润 | -7,692.38 | -1,266.14 |
| 净利润 | -8,693.53 | -971.68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授信人 | 授信申请人 | 保证人 |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 保证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责任期间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 | 鸿利显示 | 公司 | 2,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3.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 5.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5.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鸿利显示 | 公司 | 500 | 连带责任担保 | 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41,5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652.43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5.26%,以上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