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及披露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子公司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偶一号)于2020年10月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惠佳)签订了《加盟玩偶一号属下IP小站无人零售经营协议》,约定广顺惠佳将前期采购的220台智能零售终端设备交由玩偶一号运营,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期已确认广顺惠佳采购设备为关联交易,则上述委托运营业务也属于关联交易。
截至2021年底,玩偶一号需获取分成收入388.78万元,公司对广顺惠佳的应收账款为67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应收账款为关联应收款。
2、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借款事项
2021年5月19日公司与关联方李俊签署《借款合同》,李俊向公司提供1,460万元借款,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至2022年4月27日才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问题深刻反省并向投资者致歉,今后将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且严格遵守,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吸取教训,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三、备查文件
1、《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6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