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8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及披露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你公司子公司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偶一号)于2020年9月与关联方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惠佳)签订《加盟玩偶一号属下IP小站无人零售经营协议》,约定广顺惠佳将其220台智能无人零售设备交由玩偶一号运营,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
2023年9月30日。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玩偶一号与广顺惠佳2021年代运营服务关联交易金额为388.78万元。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借款事项2021年5月19日,你公司与关联方李俊签署《借款合同》,李俊向公司提供1,460万元借款。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2年4月27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