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
提示性公告
一、基本情况
近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方面提供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0102执2966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2民初5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万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伟的银行相应存款人民币957689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75284元。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相关风险提示
1、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而发生变动的可能,股份变动数量、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司法执行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被执行人梁伟持有公司54,206,40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85%,被冻结65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如被冻结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涉股份后续被执行情况,并督促相关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0102执2966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