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2 证券简称:科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6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大智能”)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92号)、《关于对黄明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93号)、《关于对穆峻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94号)(以下合称“《警示函》”),公司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松、穆峻柏:
经查,科大智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4301X3)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9,000 万元至 11,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 11,500万元至 13,500 万元。公司披露的 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2,782.99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15,760.61万元。业绩预告披露数据与年度报告数据差异较大,且年度报告数据超出业绩预告披露的范围。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黄明松作为公司董事长,穆峻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黄明松、穆峻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