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3-073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97号”文核准,向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士银行(UBS AG)和自然人吕大龙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92,51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6,725,592.8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039,208.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686,384.5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总体规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络明芯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车载 LED 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合肥君正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由合肥君正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君正”)组织实施,公司将用“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11,332.64万元对合肥君正进行增资,并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先后完成了对络明芯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减资,并将该募集资金转入合肥君正。近日,公司、合肥君正与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以合肥君正的名义在华夏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经办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账号为14760000000115843,截至2023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15,104,053.68元(包括上述剩余募集资金与后续产生的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合肥君正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上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
该账户不通存通兑、不支取现金。
根据公司对外公告,该账户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乙方认可的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电子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在募集的金额及用途内使用募集专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募集专户资金。乙方应根据甲方签发的资金支付指令和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办理资金划付时,甲方需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和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见附件一)及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划款指令加盖预留印鉴(模板格式见附件二),乙方对划款指令要素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账号等)和与监管协议的一致性进行形式性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乙方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资金支付指令和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甲方仅可在乙方开立查询版网银,不可通过网银形式办理资金划付。
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手续费,并通过甲方该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扣划或通过现金支付。
该账户不收取资金监管费用。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