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27  光韵达(300227)公司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815,771.50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34,645.1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61,966,736.22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591,143.16元(为负值)。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鉴于截至2023年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的实际情况,且公司当前处于投资发展时期,对资金需要较大,公司立足于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董事会经讨论后决定,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子公司未向母公司实施分红。

四、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

为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持股信心,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盈利且满足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2024年中期拟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简化分红程序,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分红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择期完成现金分红事宜。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在2021年度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使用自有资金50,016,048.58元回购公司股份5,198,632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披露的公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根据上述规则,公司近三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一如既往地重视对投资者进行回报,目前正在积极筹划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有关事宜,待达到利润分配的条件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截至2023年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建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分红建议。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2023年期末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为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公司拟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满足公司后续日常经营和投资对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是为了更好的回报投资者,分享经营成果,符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