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若洪、王军: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度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充分评估新业务领域新客户的回款能力,相关收入确认不审慎;未准确计算应收账款账龄、未充分考虑客户违约情况,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充分;子公司业绩已出现明显下滑时,未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前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侯若洪、财务负责人王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若洪、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随后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预计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与前期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偏差达到-23%,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向广大投资者予以说明和致歉。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杜绝此类
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