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更改、否决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92,154,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9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92,094,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3%。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刘丽荣律师和冯豪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对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14,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6%;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6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刘丽荣律师和冯豪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