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3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18号B栋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林洺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4日,公司总股本为1,094,089,477股,扣减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6,346,682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7,742,795股。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5,674,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96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437%。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2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68,973,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7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0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0%。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700,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5,517,8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3%;
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544,4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89%;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政、丁彦文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