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8  洲明科技(300232)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04号),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或“发行人”)于2021年4月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1,835,44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3,499,999.7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71,926,004.0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13号)。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洲明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末,保荐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内容

保荐人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主要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孙参政、马睿联系电话 0531-688892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 洲明科技A股股票代码 300232.SZ注册资本 1,094,089,477.00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办公地址

(总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同富裕工业区蚝业路18号B栋1-4楼;(研发基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6号洲明科技园;(生产基地)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西区龙盛五路

号洲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林洺锋

董事会秘书 陈一帆联系电话 0755-2991899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4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人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洲明科技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洲明科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作为洲明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洲明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