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开尔新材股票代码:30023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邢翰学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吴剑鸣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邢翰科住所/通讯地址: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 18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第八节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上市公司、开尔新材、公司、本公司 | 指 |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累计变动 |
| 交易对方、受让方 | 指 |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泸州金开”) |
| 总股本 | 指 | 公司总股本为503,171,090股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泸州金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报告书 | 指 |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
| 姓名 | 邢翰学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1061966******** |
| 住所/通讯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 董事长、总经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
| 姓名 | 吴剑鸣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1251967******** |
| 住所/通讯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中恒大厦14楼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 董事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
| 姓名 | 邢翰科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7211971******** |
| 住所/通讯地址 | 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 董事、副总经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翰学先生与吴剑鸣女士系夫妻关系,邢翰学先生与邢翰科先生系兄弟关系,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一方面,受让方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另一方面,转让方预期通过股东结构的优化为公司业务拓展新路径或动能,有利于各方凝心聚力共谋长远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的可持续发展与抗风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包括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具体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邢翰学先生、吴剑鸣女士、邢翰科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1,383,543股,占当时公司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即503,171,090股)的42.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2年12月27日,邢翰学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2,260,000股,占当时公司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即503,171,090股)的0.45%。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9,123,543股,占当时公司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即503,171,090股)的41.56%。
3、2026年9月15日,邢翰学先生、吴剑鸣女士、邢翰科先生与泸州金开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51,826,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0%)无限售流通股以8.0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泸州金开。待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7,296,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6%。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开尔新材股份211,383,543股,占当时公司剔除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即503,171,090股)的42.01%。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开尔新材股份157,296,921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503,171,090股)的31.2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姓名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大宗交易 | 协议转让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邢翰学 | 115,047,412 | 22.86% | -2,260,000 | -27,951,853 | 84,835,559 | 16.86% |
| 吴剑鸣 | 49,763,906 | 9.89% | 0 | -12,332,878 | 37,431,028 | 7.44% |
| 邢翰科 | 46,572,225 | 9.26% | 0 | -11,541,891 | 35,030,334 | 6.9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 | 211,383,543 | 42.01% | -2,260,000 | -51,826,622 | 157,296,921 | 31.26% |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一):邢翰学甲方二(转让方二):吴剑鸣甲方三(转让方三):邢翰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乙方(受让方):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826,622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10.3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7,951,853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56%),甲方二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2,332,878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甲方三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1,541,891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29%),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不高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16,167,774.6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8.03元,(每股作价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尾数差额,转让对价以总额为准)。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
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款支付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含签署日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目标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符合监管规则及办理过户条件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股份转让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由目标公司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22,445,337.9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玖角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9,903,301.03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叁仟叁佰零壹元零叁分);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9,268,138.47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肆角柒分)(以上合称“首期款项”)。
2、本次交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89,781,351.84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捌角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39,613,204.1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壹万叁仟贰佰零肆元壹角肆分);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37,072,553.89元(大写:
人民币叁仟柒佰零柒万贰仟伍佰伍拾叁元捌角玖分)(以上合称“二期款项”)。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甲方提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89,781,351.84元(大写:
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捌角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39,613,204.1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壹万叁仟贰佰零肆元壹角肆分);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37,072,553.89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零柒万贰仟伍佰伍拾叁元捌角玖分)(以上合称“三期款项”)。
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甲方提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完税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22,445,337.96元(大写:
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玖角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9,903,301.03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叁仟叁佰零壹元零叁分);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9,268,138.47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肆角柒分)(以上合称“四期款项”)。
(三)成交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或被书面豁免为成交先决条件:
1、各方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各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外部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如适用);
3、甲方及目标公司已经向乙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满足乙方投资受让的基本条件;
4、各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被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6、各方及目标公司遵守、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文件及承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可能阻碍其继续履行的情形;
7、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股东、
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2)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8、各方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四)股份过户与交割
1、成交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书面豁免的,且甲方足额收到首期款项和二期款项后,应积极配合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延期过户,不构成甲方违约。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五)目标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完成,且甲方足额收到首期款项、二期款项和三期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各方应积极配合,促使目标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审议改选董事等事项。甲方承诺在股东会上对乙方提名的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未及时完成董事会改选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且已征得配偶同意;
(2)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甲方保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甲方保证对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若有第三方对甲方标的股份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4)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目标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
(6)甲方保证其及其工作人员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目标公司和标的股份的相关信息及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完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遗漏或误导。
2、乙方承诺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
(2)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3)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乙方因受让标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属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乙方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股份变动合规义务;如本次股份转让适用协议转让后锁定、减持限制或其他监管要求的,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6)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准)的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标的股份、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标的股份。
(七)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须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承担的所有税费损失(如有)。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捺印、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邢翰学先生持有公司112,787,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2%;累计被质押股份13,000,000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11.53%,占公司总股本的2.5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剑鸣女士持有公司49,763,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9%;累计被质押股份23,000,000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46.22%,占公司总股本的4.5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开尔
新材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准)的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标的股份、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标的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在受让方提名人选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下,转让方承诺在股东会上对该提名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协议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翰学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吴剑鸣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邢翰科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三人持股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等,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7,296,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26%,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减持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开尔新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翰学
吴剑鸣
邢翰科
日期:2026年9月15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开尔新材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
| 股票简称 | 开尔新材 | 股票代码 | 30023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邢翰学、吴剑鸣)金华市金东区(邢翰科)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大宗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11,383,543股持股比例:42.01%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54,086,622股变动比例:-10.75%变动后持股数量: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57,296,921股持股比例:31.26%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1)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大宗交易于2022年12月27日完成;(2)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变动时间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准。权益变动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邢翰学
吴剑鸣
邢翰科
日期: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