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关于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元忠、陈克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黄元忠、陈克让:
经查,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元忠、董事陈克让、股东黄晓峰作为一致行动人,黄元忠、陈克让未能在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交易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元忠、陈克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