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元忠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9楼方直科技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893,37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51,746,635股的
37.69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4,816,45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51,746,635股的25.746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076,9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51,746,635股的11.9473%。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251,746,635股的0.0033%。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王夕雨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88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8%;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070%;弃权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88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7,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8%;反对7,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885,8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7,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8%;反对7,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王夕雨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