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查股网  2024-04-20  上海新阳(300236)公司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4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内幕信息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法填写项目须进行说明。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根据重大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并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10股以上(含10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知情人员的范围扩大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1: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