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18  上海新阳(300236)公司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18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阳”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343号)《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祥、周红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祥、周红晓:

经查,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61605688L)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8月17日,上海新阳披露《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场外质押授信的方式购买挂钩中证1000指数的场外期权金融衍生品1亿元,未在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确认该衍生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91.59万元,导致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85万元。公司前期公告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新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王福祥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福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周红晓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周红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