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0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6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3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上午9:15至2024年3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0,370,5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1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5,834,3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0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4,536,2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253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9,944,4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50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7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169,9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83%。
3、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4,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9%;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76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2%;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1%;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7%。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赵军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768,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2%;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1%;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84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76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2%;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1%;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7%。
(七)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85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759%;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 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 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的议案》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表决结果:同意9,86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2%;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85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8%;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6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72%;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9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850,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8%;反对9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194,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09%;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3%;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768,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92%;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241%;弃权8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彩霞、杨雪莹;
3、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