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2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2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89名核
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其余85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85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交易是基于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交易行为,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