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关于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前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5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4,458,23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182,796.00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59,131.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323,664.7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4,458,230.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54,865,434.7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225号)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1 | 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LED)封装扩产项目 | 38,496.73 | 27,469.11 | 13,024.57 |
2 | 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 | 50,984.75 | 35,979.54 | 3,368.18 |
3 | 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6,512.08 | 5,483.72 | 1.37 |
合计 | 95,993.56 | 68,932.37 | 16,394.12 |
注1:“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的差额系发行费用导致。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注2: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原计划用于“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LED)封装扩产项目 ”的剩余募集资金14,885.25万元(包含银行利息,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14,886.10万元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LED)封装扩产项目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注销。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21年7月8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5月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
公司于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6月29日已归还500万元,2023年11月15日已归还14,500万元,2024年5月8日已归还35,000万元。截至2024年5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1、补充流动资金概述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来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1,522.50万元左右。
2、 补充流动资金相关说明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将按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补流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投项目投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也不会从事证券投资及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补流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丰光电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丰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