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14  瑞丰光电(300241)公司公告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竹青、王铮

项目联系人:李竹青、王铮

联系电话:0755-2262145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41注册资本:685,761,103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处瑞丰光电大厦1栋1601(一照多址企业)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处瑞丰光电大厦1栋1601

法定代表人:龚伟斌

实际控制人:龚伟斌

联系人:刘雅芳

联系电话:0755-290602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平安证券作为瑞丰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瑞丰光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使用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其他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6、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李竹青先生、周成材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因周成材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平安证券委派王铮接替周成材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2年6月23日,因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7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采取

暂停平安证券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至9月22日。保荐人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湖北瑞华光电有限公司,同时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义乌市工业园区的现有厂房变更为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厂房,并将预计项目完工日期推迟至2022年6月。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3年6月。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针对“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和“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在该部分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4年12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均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慎重论证评估,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照明行业变化的考虑,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LED)封装扩产项目”终止,并将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4,885.25万元(包含银行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具体金额

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14,886.1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终止部分募集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21年7月8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6月6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5月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4年5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2024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丰光电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瑞丰光电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竹青 王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