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6,073,8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8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5,992,9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5,583,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502,6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龚伟斌、陈永刚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6,021,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6%;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31,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51%;反对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肖桂辉女士、梁波先生、于国华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靖茹、黄博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