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融汇路与同观路交汇瑞丰光电大厦1栋16F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54,241,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2,08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156,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156,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156,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692,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42%;反对3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5%;弃权2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481%;反对3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79%;弃权2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29,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3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8%;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43,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786%;反对3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5%;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99%。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1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9%;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525%;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51%;弃权8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4%。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4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1%;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6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690%;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52%;弃权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8%。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3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4%;反对3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48,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734%;反对3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7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96%。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0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2%;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1%;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1,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397%;反对3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52%;弃权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沈静燕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