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需控制,或现存的控制不合理,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
行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影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予以更正;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②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③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④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⑤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指标衡量,不同量化指标采用孰低原则确认缺陷。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衡量指标 |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金额 |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收入1% | 营业收入1%>潜在错报金额≥营业收入0.5% | 潜在错报金额<营业收入0.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金额 |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1% | 资产总额1%>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 | 潜在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5% |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 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① 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② 重大经营决策未按公司政策执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③ 公司重要技术资料、机密内幕信息泄密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④ 资产保管存在重大缺失,导致资产被遗失、贪污、挪用,损失金额巨大;
⑤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以及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为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以下情形出现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① 公司经营活动监管不全面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能;
② 经营决策未按公司政策执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较大经济损失;
③ 公司重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丢失、及关键岗位技术人员流动较大;
④ 资产保管存在缺失,导致资产被遗失、贪污、挪用,损失金额较大;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以及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为较大缺陷未得到整改。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衡量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资产总额的0.5%>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3%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3% |
第四章 附 则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认定标准。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