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401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晓群、钟亮、刘超雄、朱宏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佳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
云科技于2021年12月14日确认佳节文化2021年10月发生亏损68,247,957.50元,至2021年10月末累计亏损70,632,388.47元,占佳云科技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61,046,577.13元)绝对值的19.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亏损情况,但佳云科技迟至2022年4月28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佳云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佳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郭晓群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长、钟亮作为佳云科技董事、总经理,并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作为佳节文化执行董事、总经理,刘超雄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朱宏磊作为佳云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是对佳云科技存在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佳云科技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事项已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郭晓群、钟亮、刘超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