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8  佳云科技(300242)公司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B座35楼;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13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41%;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22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股份总数0.773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8%;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5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7%;反对2,4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35%;弃权1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200%;反对2,4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043%;弃权1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5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74%;反对2,02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48%;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310%;反对2,02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2363%;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2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61%;反对2,0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27%;弃权19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943%;反对2,02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1752%;弃权1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5%。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47%;反对1,8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8%;弃权3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090%;反对1,8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0407%;弃权3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03%。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吴权道律师及王晓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