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修订后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十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做出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汪晓东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