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先生送达的《一致行动协议》,获悉周仕斌先生与王健先生于2023年5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协议签署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1、周仕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周仕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1,752,19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2.28%;周仕斌先生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0,000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拟上市日为2023年5月19日。
2、王健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职务。截至协议签署日,王健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王健先生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5月19日。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周仕斌
乙方:王健
甲、乙双方就一致行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所有重要事项方面,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决策意见与甲方保持一致;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会议)召开前,将先行就拟审议事项与甲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投票表决。若与甲方无法就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3、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6、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公司备存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周仕斌先生。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