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3,220,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9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3,11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06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471,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9%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123,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7%;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75,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63%;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63,123,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7%;反对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75,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63%;反对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李晓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