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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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二)真实原则。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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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完整,具体信息内容的完整,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九条 应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
(一)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修改、取消股东大会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补充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1.2、7.1.11、7.1.13、7.1.14条标准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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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五)达到《股票上市规则》7.2.7、7.2.11条标准的关联交易;
(六)单项或在最近12 个月内累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面临重大风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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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受重大损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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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已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更正、补充和修改;
(十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七)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
(十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况以及证券交易所、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各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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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格式、程序和媒体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二)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十九条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时间,将信息公告书面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当日及时将相关的电子文件报送到巨潮资讯网。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一条 上网披露的内容
(一)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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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报告正文及摘要;
(三)临时报告;
(四)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披露的公告(如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
(五)相关公告的备查文件(如临时报告涉及的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报告等);
(六)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包括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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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办公室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业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等在信
息披露管理中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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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说明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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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1、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2、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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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其有关职责是:
(1)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3)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6)负责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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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股东及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可能导致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豁免。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关于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等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