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被受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23年10月12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目前尚需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所”)为法律服务机构,签字律师为:金俊律师、海澜律师、李晓娜律师。
因本项目签字律师李晓娜律师自国枫律所离职,现本项目签字律师变更为金俊律师、海澜律师,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将继续负责本项目的后续相关工作。金俊律师与海澜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李晓娜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