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6-23-1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
基本情况: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于2023年6月15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的签字律师为金俊律师、海澜律师、李晓娜律师,现拟变更为金俊律师、海澜律师。
变更事由:李晓娜律师已从本所离职。
变更后签字律师的基本情况:
金俊,本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064224,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等项目的主办律师。
海澜,本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2075,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购等项目的主办律师。
6-23-12-2
李晓娜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李晓娜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李晓娜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李晓娜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金俊律师与海澜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李晓娜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对金俊律师与海澜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金俊律师与海澜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李晓娜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金俊律师与海澜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特此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