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吴战鹏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