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同意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4,957,26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7.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4,999,993.2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874,094.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125,898.95元,已于2023年12月2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851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4851号),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总额为4,874,094.33元(不含税),其中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发行费用1,100,509.42元(不含税)。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100,509.42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发行费用内容 | 发行费用总额 | 自有资金已支付金额 | 本次拟置换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 | 3,773,584.91 | - | - |
律师费 | 566,037.73 | 566,037.73 | 566,037.73 |
审计验资费 | 471,698.11 | 471,698.11 | 471,698.11 |
材料制作费 | 37,735.85 | 37,735.85 | 37,735.85 |
税费等 | 25,037.73 | 25,037.73 | 25,037.73 |
合计 | 4,874,094.33 | 1,100,509.42 | 1,100,509.42 |
注:上述费用为不含税金额。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鉴证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5647号)。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6个月,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100,509.42元(不含税)。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事项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5647号《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鉴证报告》,认为:瑞丰高材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康恒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