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4-036债券代码:123126 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8,305,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9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78,300,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7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008,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内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8,302,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05,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2%;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王玉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