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安诊断”)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斌、赵德康、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斌、赵德康、陶钧: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4.71%)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实际超期使用11日,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将该笔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海斌、财务总监赵德康、董秘兼副总经理陶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期11天归还,对于此事件,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严肃核查和深刻反思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完善内控细节,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