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中信建投证券关于迪安诊断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18  迪安诊断(300244)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3年7月21日,公司已累计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万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存在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情况,公司通过定期募集资金检查发现并当月进行了纠正。2023年11月3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至此,公司已经将上述暂时性补流中实际使用的7,500万元归还并存入募集资金项目专用账户,本次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完结。2023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斌、赵德康、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6号),对公司及陈海斌、赵德康、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上述文件指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4.71%)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实际超期使用11日,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将该笔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海斌、财务总监赵德康、董秘兼副总经理陶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12月5日-7日对公司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资金部有关工作人员访谈,了解了本次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过程及原因、公司的资金状况、公司的整改措施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银行对账单、公司将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回单、公司有关公告文件以及公司的定期报告、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还向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发放了学习材

料,提示公司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管理。

保荐机构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将检查结果、提请注意的事项及整改意见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

二、提请上市公司的注意事项及建议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加强上述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学习。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公司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募集资金、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内部预警提示机制,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就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风险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应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保荐人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上市公司配合现场检查的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五、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对迪安诊断的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发表如下结论: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公司未在2023年11月18日及时将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导致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情况。2023年11月30日,公司已将超期未归还的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归还,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建设,未对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已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高度关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期归还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伟 孔林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