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
经查,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2018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宝莱特子公司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拥有天津新成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就公司)的控股权,且委派人员担任新成就公司监事,实际负责新成就公司财务工作,构成对新成就公司的实际控制。宝莱特在上述期间未将新成就公司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予以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二、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3年1月30日,宝莱特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700万元至2,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170万元至250万元。2023年4月13日,宝莱特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会计核算不准确等原因,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万元至750万元,
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宝莱特董事长兼总经理燕金元、董事兼副总经理廖伟、财务总监许薇、董事会秘书杨永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燕金元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廖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薇、杨永兴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宝莱特、燕金元、廖伟、许薇、杨永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子公司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