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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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 事 会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09.2495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7,634.8393万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109.2495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109.2495万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7,634.8393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7,634.8393万股。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