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新开普(30024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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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7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6月9日实施完成,同时,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本次对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人数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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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年7月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1名激励对象授予1,3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76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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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朱永明 司志刚

签字日期:2023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