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09  新开普(30024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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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使用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经董事会批准的低风险产品的投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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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以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3、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4、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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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七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及控制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及控制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及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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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及控制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及控制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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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生效后,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